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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观智库: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落地险种范围扩宽利好行业发展

易观分析 易观智库 2015-07-27 2832
近日,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这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后第一个颁布的分类监管细则。《暂行办法》就经营险种、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具体经营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事件回放:
近日,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这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后第一个颁布的分类监管细则。《暂行办法》就经营险种、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具体经营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易观分析:

Analysys易观智库分析认为,此次保监会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与2014年底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在以下方面做出了明确和部分调整:

第一,对于保险公司自营平台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各自的业务范畴,及相互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给予了明确。《暂行办法》将第三方网络平台可“参与”调整为“经营开展”,除了可涉及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之外,还增加了销售一项,但必须取得相关保险业务的经营资格。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业务资质的强调,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秩序。对于保险公司自营平台的经营方式,《暂行办法》规定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集中运营、统一管理。而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属非保险类子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例如一些保险公司下属的电子商务平台,则参照第三方网络平台管理。

第二,对于互联网保险产品,《暂行办法》去掉了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及车险产品不得跨区域经营的条文,仅保留“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异地经营险种的范围”,这为对上述产品进一步放宽经营限制留有余地。而对于意外险及寿险、家庭财产险、互联网化程度较高的财产险,《暂行办法》完全放开了区域经营的限制。未来防癌险、信用保证保险等创新险种都可以纳入到互联网保险的范畴中来,使得互联网保险品种将可以覆盖更丰富的应用场景,这将促进整体行业进一步良性化发展。

第三,对于互联网保险的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细化了多项具体要求。包括增加了第三方网络平台应该向保险机构完整及时的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等信息”的要求;对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仍要求重点突出并说明,对于保险合同中的重点内容要求“以适当的方式突出提示”;对于目前经常作为理财产品销售的投连险产品,要求不能有违规承诺收益等误导性描述,并明确说明收益的不确定性。
第四,对于互联网保险用户的客户权益保障,《暂行办法》增加了“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核对投保人账户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付款人、收款人为投保人本人。”同时,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互联网保险欺诈的监控和报告,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协助保险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Analysys易观智库分析认为,《暂行办法》确定的监管基调来看,整体互联网保险业务仍是以保险公司的自营网络平台为主体,第三方网络平台无论是在业务经营、用户信息获取、经营信息披露等方面,更多是以辅助、支持的角色存在。同时,《暂行办法》中要求对互联网保险的交易轨迹进行记录,无疑对平台运营维护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再加上对信息处理、网络与数据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等方面的高要求,综合实力较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布局更全面的大型保险公司,将在互联网保险市场的竞争中占有一定的优势。而对技术实力较强的互联网企业及业务渠道相对匮乏的中小保险公司来说,更多的要从互联网保险的产品及模式创新中,寻找对于大型保险公司“弯道超车”的快速发展机会。

互联网保险目前已成为保险及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双重热点,《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推出进一步规范了整体行业的运营与自律,有助于整体行业告别野蛮增长,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目前互联网保险高速增长的势头,将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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