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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观评论:知识产权意见出台加速网络视频格局集中度提升

易观分析 5173 2011-01-19 85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新闻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易观分析:

  易观国际(Analysys International)分析认为,《意见》中值得关注的条款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界定侵权细节,意见明确了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盈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以及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可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二是量化侵权标准,意见明确了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传播他人作品实际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意见》出台给打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明确了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表明了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力度。易观国际(Analysys International)分析认为,此次《意见》的出台对中国网络视频市场将产生一定影响:

  从内容角度来说,UGC将回归其原始意义。自05年视频分享爆发以来,初始阶段出于争抢用户流量和降低内容获取成本的缘故,UGC被滥用为上传无版权影视作品的工具。此次《意见》通过界定侵权行为和量化侵权标准,直接影响到当前仍提供UGC服务的视频网站的审核和运营,提升无版权影视作品的使用成本,从而使得UGC回归成为用户上传原创内容的通道。

  从运营角度来说,运营门槛提升,中小视频网站将逐步退出或转型。无版权影视作品的使用成本提升,同时影视版权价格也在激烈竞争中攀升,外加高昂的带宽和服务器成本构成了视频网站正在逐步上升的竞争门槛。对于自我造血能力不足的中小视频网站而言,考虑是否坚持提供视频服务和是否专注于版权影视内容成为核心问题。一个思路是将视频从媒体转化为应用,一个思路是从定位大而全转化为细分领域包括汽车、美容等。

  从盈利角度来说,付费视频可行性提升。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罚力度,一定程度造成盗版成本的提升和盗版行为的发生频率降低,从而使得在提供付费视频服务时,单一内容的独占性受到保障,当该内容的可替代性降低时,用户的付费比例将会有一定程度的提升。

  最后从竞争角度来说,《意见》将助推中国网络视频的竞争更加良性和健康的发展,降低恶性竞争带来的内耗。